日前,省自然资源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应急管理厅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文件,就支持建筑石料矿山开采,保障市场供应提出指导意见。
意见提出,科学规划矿山开采布局。各地要根据建筑石料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,超前谋划,科学编制、调整矿山资源规划,合理划定合理开采区、集中开采区以及备用开采区。要立足培育产业、保障供给、兼顾需求和运力等,统筹谋划区域建筑石料开发总体布局。
合理投放采矿权。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,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。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立方米∕年,提倡山体整体开采,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。采矿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,首次缴纳不低于20%且不小于1000万元,大型规模石料矿山,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发30年。
提高矿山审批效率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建筑石料矿山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,凡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,擅自增加审批前置条件的,一律予以取消。采矿权出让前,由当地政府编制所需要件,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,减轻企业负担,确保企业取得后即可开工投产。
意见还就拓宽建筑石料供应渠道,推行绿色矿山建设,创新石料矿山用地方式,妥善解决矿山占用林地问题,推动停产矿山恢复生产,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生产及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。(张强 记者张力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