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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日,宁阳县人民法院对宁某等六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宣判,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;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;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其余三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,因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免予刑事处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宁某因从事货车运输业务对途经宁阳、曲阜到平邑的货运线路以及规避超载检查等情况较为熟悉,2017年七、八月份,经其本人提议,并邀请王某某参与,以“对外宣称保证货车途径曲阜路段不受交通、交警查处”为由,向拉送石料的货车收取“带路费”。后分别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。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,该团伙夜间在乡饮与曲阜交界等路段设点,以需要打点协调曲阜方面关系保证不被查处等为由,按每辆车150元为基准,对过往车辆收费。对不同意其带车的车主,采取拦截车辆、“向交通、交警部门举报货车超载”等手段相威胁,迫使货车车主向其交纳“带路费”累计77050元。
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宁某、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,以收取“过路费”、“保路费”名义,采取拦截车辆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等威胁手段,使被害人产生恐惧,强行索要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依法应予惩处,经合议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过程秩序良好,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。
最泰安全媒体记者:刘小敏 通讯员 仲原 黄菀